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通知发布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公布《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代码证的范围
(一)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
二、申领代码证的方式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时,应填写《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申领代码证,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复印件。2005年3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负责人身份证及双面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双面复印件,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应当到核准其登记或者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到原申领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其它”。
(二)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8月12日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 宗教公益慈善专题培训班在国家宗教局培训中心开班
- 习近平:重点打击宗教极端主义
- 俞正声赴云南迪庆调研 重视藏传佛教健康发展
- 中国宗教界驳斥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报告
- 锡盟宗教局树立“四种理念”全面做好宗教工作
- 中央统战部第九期爱国宗教界人士研修班到访中国佛学院
- 国家宗教事务局佛诞节向佛教界朋友致发贺信祝贺慰问
- 国宗局召开2015年廉政工作会议 王作安提五点要求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统战、宗教部门广泛征求宗教界人士意见建议
- “宗教文化与当代社会”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 基于僧,染于禅,归于道
- 锡盟民委三项措施确保节前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
- 锡盟宗教事务局会同盟委统战部开展宗教工作情况调研
- 二连浩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进社区”
- 镶黄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旗消防部门深入寺庙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
最新评